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

4685某某与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685号
原告:***,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桂茂,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文游北路**。
被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鑫雄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且在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薛家富
人民陪审员  刁学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