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男,1993年6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2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盛世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义与被上诉人**、贵州盛世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2民初35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盛世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签订《三都县***2016年第二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协议》,签订地为贵阳市。签订协议时上诉人曾与被上诉人贵州盛世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约定,若因上述协议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贵州盛世中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双方在履行《施工管理协议》中产生的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工程所在地为贵州省三都县境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晔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