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与红安县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2民初2661号
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中红宏基伟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09773140M。
法定代表人:吴宜叶,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刚,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红安县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1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43375242Q。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平,红安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安县红九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红安县欣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学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俊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