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41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锈钢门业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桥源家装建材综合市场西区28号。
主要负责人:***,系该店经理。
被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6栋15层15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锈钢门业经销部与被告新疆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锈钢门业经销部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锈钢门业经销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锈钢门业经销部撤诉。
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锈钢门业经销部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不锈钢门业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丁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