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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新0106民初5917号 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某技术学院)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技术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技术学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案涉工程保修期内的法定修复义务,承担赔偿原告案涉工程修复费用的责任,修复费用暂计770000元(最终以实际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准);2.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怠于履行修复义务的违约金231000元,以最终修复费用的30%计算为准;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1041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等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诉讼过程中变更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案涉工程修复费用555484.18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怠于履行修复义务的违约金166645.25元(修复费用的30%);3.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司法鉴定费110000元及诉讼费等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5日,原告经公开招标将学校新建篮球场项目一、新疆篮球场项目二施工工程项目发包给被告,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案涉篮球场项目一及项目二的施工工程,其中篮球场项目一总面积为2159.94平方米,篮球场项目二总面积5408.22平方米(包含排球场、网球场面积2254.22平方米,篮球场面积3153平方米),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合同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均为2年,因此截止起诉之日,案涉工程尚在保修期内。经第三方造价机构结算审定工程价款为2741030.66元,原告已按约定支付全部工程价款,质保金也提前全部退还。案涉篮球场一及篮球场二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篮球场硅PU地面因施工质量问题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起泡、表层脱落情况,被告虽进行了部分表面修复仍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甚至将大部分起泡部位割除后置之不理,目前篮球场一2159.94平方米需整体修复、返工,篮球场二待修复面积达1800平方米,刚投入使用就出现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学校声誉和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活动。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修复通知,协商沟通修复方案,被告均不予履行保修期内的法定修复义务且不同意全额承担修复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约定保修期程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作为承包人应履行法定保修义务,及时进行修理、返工。经鉴定修复费用为555484.18元。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某工程公司辩称,认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予以认可,对于沥青晾晒期不够28天的问题,原告负有一定责任,因此导致的质量问题不是被告单方造成的;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不认可,认为此主张与第1项主张的修复损失属于重复的,鉴定费、诉讼费由法院裁决。 某技术学院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被告2021年2月5日就案涉新建篮球场项目一、新疆篮球场项目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双方2021年4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份、《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1份。拟证明原告将案涉篮球场项目发包给被告施工,双方约定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质保期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如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约定“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小时内维修完毕。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发包人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当次维修费用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竣工时间为2021年5月30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2741070.87元。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形式实际工程价款以工程财务决算审定价为准,根据第三方造价机构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2021年11月9日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显示,原被告双方认可案涉工程最终结算审定价格为2741030.66元。竣工结算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结算审定价的3%作为质保金。目前原告已充分履行工程价款支付义务,不存在拖欠工程价款情况,包括质保金也提前全额退还给了被告。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修复义务及支付怠于履行修复义务的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认为双方最终结算价为2741070.87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其根据原告要求进场施工,完成了全部的工程量,并经四方验收合格。工程交付给原告使用后有一些小问题,其也及时进行了维护处理,履行了应尽义务。2021年6月25日其向原告申请工期延期,因为天气原因沥青层面石蜡挥发需要足够时间,但原告不同意延期,要求被告赶工期。经鉴定,硅PU空鼓的原因就是沥青面间隔不足28天,原告对此亦需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由其一方承担。 第二组证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单》。拟证明开工报告显示计划开工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经原被告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实际竣工验收通过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案涉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应自2021年10月20日起算,因此目前案涉工程尚在缺陷责任期及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保修义务。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该组证据三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此组证据恰好能证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目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其中有原告不同意延期导致沥青面间隔不足28天所致,原告对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组证据:《关于新疆某技术学院新建篮球场项目一、项目二情况说明及承诺》、案涉篮球场项目一、项目二工程现场图片。拟证明被告2021年11月15日为请求原告向其支付剩余工程价款,向原告出具了《关于新疆某技术学院新建篮球场项目一、项目二情况说明及承诺》,在该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中,被告承认案涉篮球场项目虽通过了竣工验收,但承认其施工的篮球场硅U地面局部已经出现部分起泡,存在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并承诺予以修复彻底解决,但时至今日,案涉篮球场起泡面积愈发增多,已面目全非、破损严重,且被告将起泡部位割除后置之不理,怠于履行修复义务,至今仍未彻底解决施工质量问题,原告作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被告在法定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履行保修义务,及时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怠于履行,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承包人应承担赔偿发包人修复费用的责任。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其2021年6月25日考虑到当时多雨因素向被告申请延期,原告不同意延期。2021年10月20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出现球场裂缝问题,其2021年10月27日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原告验收合格。 第四组证据:限期整改责任通知书。拟证明原告2023年4月18日向被告发送《限期整改责任通知书》,原告履行了修复通知义务,要求被告于2023年4月20日前提交新建篮球场项目一、新建篮球场项目二的全面维修方案,经学校和项目设计方、监理方会商认可后,在2023年6月底完成,达到原先建设标准,确保正常使用。至起诉前,因为被告不愿承担维修费用,怠于履行修复义务,仍未予以维修。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该组证据不认可,认为其从未收到通知书,通知书上无其公司签收盖章或者确认。 第五组证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付款凭证、收费文件。拟证明因被告怠于履行法定修复据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0000元应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是否委托律师是原告的权利,合同未约定出现问题诉讼费由谁承担,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适用合同16.2.2第三项规定,但该条约定的事项是在导致发包人收到处罚以及发包人就合同约定的工程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情况下产生的包含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本案不属于该情形,故律师费应该由原告承担。 第六组证据:新疆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新建篮球项目一、二硅PU面层存在大面积鼓起现象,未见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与使用不当无关联性;新建篮球项目一、二硅PU面层存在大面积鼓起现象与硅PU面层施工时沥青砼基础层自然保养时间不满足GB/T14833-2020规范要求的28天以上存在关联性;新建篮球项目一、二工程基层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硅PU面层厚度低于设计要求及新建篮球场项目二硅PU面层平整度工程晾晒是否足够、是否参考当时的天气、温度、不可抗力因素无关联性。经鉴定工程修复费用为555484.18元。被告某工程公司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认可,但质量问题其中有一项即晾晒期不足导致硅PU空鼓,是因为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延期申请所致,原告对此有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工程公司为反驳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2021年6月25日的情况说明、2021年10月21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拟证明被告2021年6月17日完成沥青铺装工作后,一直下雨,2021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沥青挥发需要天气达到一定温度,当时天气平均温度在22度左右,需要顺延工期,原告项目负责人签收了情况说明。原告并未给被告顺延工期,被告在2021年6月30日完成施工并竣工,由原告、被告、监理方签字盖章确认。原告某技术学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问题不认可,认为系被告单方制作,对影响工程工期的情况进行说明,不能证明原告强制被告在工期内完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与本案无关。 第二组证据:2021年10月27日验收单。拟证明被告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原告发现塑胶跑道出现裂缝需要修补,被告2021年10月27日完成了缺陷引发的修复义务,不存在被告怠于修复义务的情形,验收单签字的***是原告代表,原告出具的工程验收竣工单亦有其签字。原告某技术学院对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被告提交的验收单是田径场塑胶跑道裂缝修复修补,不能证明工程质量是天气原因造成的,被告若主张工程质量是天气原因造成应当举证。同时,验收竣工时间是2021年10月20日,修复时间为2021年10月27日,竣工验收一周即发生修复,是否代表被告实际施工质量未达到验收竣工的条件有待核实,也不能证明被告在质量保修期内积极履行了全部修复义务。 第三组证据:2021年5月30日工程签证单,2021年6月设计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021年6月10日现场工作联系单,2021年6月14日工程签证单,2021年6月18日现场工作联系单,2021年6月21日工程签证单,2021年7月23日现场工作联系单。拟证明施工过程中,原告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沥青6**.28吨,篮球以及网球场部分围网增加575.75平米,排水沟以外增加塑胶面层增量244.72平米,施工中增加的诸多项目影响被告正常施工,工期以及施工中涉及的工种工序所需时间均应顺延,原告没有给够足够的顺延时间。原告某技术学院对出示原件的证据三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变更是施工的正常情形,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增加,被告所述是原告未顺延时间要求按进度施工的理由不充分;被告提交的设计变更通知书是复印件,对证据三性不认可,无法核实。 第四组证据:建筑材料检测合同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施工的篮球网球场所用材料经原告委托第三方检测材料是合格的。原告某技术学院对证据三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证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实。 第五组证据:2021年6月3日新建篮球场项目一、二工作内容。拟证明案涉项目计划于2021年6月4日至10日完成75px面层施工,下一步是硅PU施工。原告某技术学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问题不认可,认为与本案关联性不大。 第六组证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天气情况。拟证明被鲁木齐市头屯河区2021年6月10日至25日期间,有6天降雨,平均温度20.5度。原告某技术学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鉴定结论已确认质量问题与天气情况无关。 第七组证据:国家标准《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GB/T14833-2020)。拟证明根据第8.2条规定,在面层施工前,沥青砼场地应自然保护28天以上,水泥砼场地在保湿护期满后应另行自然保护7天以上。原告某技术学院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5日,某技术学院(发包方)与某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篮球场项目一、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篮球场项目二;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5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5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签约合同价为2741070.87元;承包项目负责人:董某;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质保期内承包人应确保工程质量,如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贰年,属于保修期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3小时内维修完毕。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物业公司进行维修由此发生的所有维修费用,发包人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当次维修费用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因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保全担保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2021年4月2日,某技术学院(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2021年6月,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某工程公司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载明“应校方要求:篮球场一、二变更原设计塑胶场地做法,具体做法如下:8mm厚硅胶PU面层30厚沥青砂压平、50厚沥青混凝土压平、300厚水稳层压实、素土碾压。” 2021年6月25日,某工程公司向某技术学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施工的新建篮球场项目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完成沥青面层全部的铺装工作,准备进行下道工序硅PU面层的铺装。根据技术要求,因沥青面层内含有石腊,必须待石腊晾晒挥发后才能进行铺装硅PU面层的施工。否则,石腊再次挥发,易造成硅PU面层起包、起鼓,影响质量及功能使用。常规下,在非阴天下雨时,天气晴朗且平均气温达到25度以上,需晾晒15天左右;在平均温度达到30度左右,需晾晒至少10天。但自沥青摊铺完成后至今,已出现连续4次下雨的情况,平均气温普遍在22度左右,致使沥青中的石腊至今没有挥发完毕,所以不能达到硅PU面层的施工要求。我公司安排技术人员进行隔天现场观测,一旦具备条件,立即进行硅PU面层的铺设工作。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影响,我公司深表遗憾,现根据现场条件申请工期顺延。”某技术学院项目负责人吴某在空白处签字并签署日期。 2021年7月8日,某技术学院(建设单位)、某工程公司(施工单位)、新疆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召开第九次工地例会,会议上施工方某工程公司提出篮球场沥青地面因天气原因前期晾晒时间不够,塑胶场地不能按期完工,监理方、建设方未予回复。 2021年10月20日,涉案工程经某技术学院(建设单位)、某工程公司(施工单位)、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新疆兴盛宏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单》。 经某技术学院委托,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确认审定结算金额为2741030.66元。后某技术学院将工程款(包含质保金)均支付给了某工程公司。 2021年11月15日,某工程公司向某技术学院出具《关于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篮球场项目一、新疆篮球场项目二的情况说明及承诺》,载明“经我公司与行业专家评估,剩余修复工作,一万元成本以内即可彻底解决,为让贵校放心,并希望在以后项目深度合作,我方自愿增加预留质保金共计130000元,以确保场地出现的问题能够彻底解决。现因气温条件不适宜修复工作的正常进行,我公司决定于2022年暑期再次对场地进行一次全面的修复及巡检工作,望贵校理解!” 2023年4月18日,某技术学院向某工程公司出具《限期整改责任通知书》,载明“现正式通知你方,请在2023年4月20日前提交新建篮球场项目一、新建篮球场项目二的全面维修方案,经学校和项目设计方、监理方会商认可,在2023年6月底完成,达到原先建设标准,确保正常使用。如你方不履行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我校有权依法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经法院委托,新疆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1)工程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2)硅PU面层厚度低于设计要求8.0mm;(3)硅PU面层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硅PU面层外观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2.工程质量问题关联性(1)新建篮球项目一、二硅PU面层存在大面积鼓起现象,除正常进行体育运动外未见发包方使用不当行为及未见相关证据显示存在场地行车、暴力破坏、机械损伤、冬季机械清雪等行为,未见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与使用不当无关联性,(2)新建篮球项目一、二硅PU面层存在大面积鼓起现象与硅PU面层施工时沥青砼基础层自然保养时间不满足GB/T14833-2020规范要求的28天以上存在关联性(根据鉴定材料,沥青砼基础层至面层施工之时时间段分别为项目一19天、项目二21天),(3)新建篮球项目一、二工程基层做法不符合设计要求、硅PU面层厚度低于设计要求及新建篮球场项目二硅PU面层平整度工程质量问题为实际施工因素,与工程晾晒是否足够、是否参考当时的天气、温度、不可抗力因素无关联性。某技术学院为此支付鉴定费60000元。 2024年4月7日,某技术学院委托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对新建篮球场项目一、二工程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为此支付鉴定费50000元。 经法院委托,新疆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新疆某技术学院修缮篮球场项目修复造价为555484.18元。 另查明,某技术学院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本院认为,某技术学院与某工程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责任承担。某工程公司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经鉴定新建篮球场项目一、二硅PU面层存在大面积鼓起现象的工程质量问题及硅PU面层施工时沥青砼基础层自然保养时间不满足GB/T14833-2020规范要求的28天以上存在关联性等问题。某工程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曾向某技术学院提出工程延期,延期原因为“平均气温普遍在22度左右,致使沥青中的石腊至今没有挥发完毕,所以不能达到硅PU面层的施工要求。”某工程公司辩称硅PU面层大面积鼓起的责任不应由其一方承担。某技术学院称某工程公司提出工程延期后其并未表示不同意,某工程公司为完成施工任务进行施工,故应由某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本院认为,鉴定结论与某工程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载明的申请工程延期理由能够互相印证,工程技术学院收到某工程公司工程延期申请后未予回应,某工程公司继续施工时,工程技术学院及监理单位亦未予监督,故球场硅PU面层大面积鼓起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归咎于某工程公司。对某工程公司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工程质量形成原因、具体情况等,本院酌定由某工程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80%责任,某技术学院承担20%责任。 二、关于工程修复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间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鉴定工程修复费用为555484.18元,某技术学院和某工程公司对此均予认可,故某工程公司应支付某技术学院工程修复费444387.34元(555484.18元×80%)。 三、关于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某工程公司未在保修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可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抢修,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当次维修费用的30%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故违约金为133316.20元(444387.34元×30%)。 四、关于律师费、鉴定费。某工程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给发包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某技术学院为本案诉讼支付了鉴定费11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其要求某工程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支付工程修复费用444387.34元; 二、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支付违约金为133316.20元; 三、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支付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支付鉴定费11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诉讼请求标的1042041元,变更后诉讼请求标的877129.43元,给付标的727703.54元,占诉讼请求标的82.96%,案件受理费12571.29元(原告已预交14178.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负担2994.15元,由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77.14元,剩余1607.08元退还原告新疆某技术学院(新疆某技工学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