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财保541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凤凰园****。
法定代表人:朱丽红,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鑫凯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高官寨街道高官寨村中心大街北首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雷,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鲁0304财保541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故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鲁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胥宁
书记员房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