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2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668052417J),住威海市环翠区嵩山路106-2号1单元4层,
法定代表人:庄碎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霞、梁斌,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92603816U),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凤凰园1栋1-12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钦,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该公司员工。
解除查封申请人山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鲁1092执保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天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云飞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