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兴安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09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06民初446号
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孙启明,经理。
被告:泰安市兴安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西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兴安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0元,财产保全费396.00元,由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