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6执保151号
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大尚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启明,经理。
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泓口路333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51575。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2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21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毕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