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6执保514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鲁0306执保51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留各庄支行50×××63帐户进行了冻结。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留各庄支行50×××63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毕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