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6执保51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足额查封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215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胡云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