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英明耐火材料公司与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06民初2732号
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孙其明,经理。
被告: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广营,经理。
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9日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1.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681.00元,共计4072.00元,由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龙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伟
书 记 员 王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