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306执保514号
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孙其明,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731393725J。
法定代表人:张广营,经理。
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价值23215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667323918182017000001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三星化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32××52.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宁 学
书 记 员 毕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