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兴安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11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306民初446-1号
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孙启明,经理。
被告:泰安市兴安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西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英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兴安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价值38387.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泰安市兴安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8387.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