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
法定代表人:路俊杰,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铭,新疆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耀军,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8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3,780.25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已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无法处置。
3、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73,780.2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其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新绿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   亚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