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爱普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0115民初3766号
原告:上海爱普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44-164号9幢29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597839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4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2017047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83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爱普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爱普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爱普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审判长王娇
人民陪审员*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