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健康一环路A幢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苏阿呷,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霞,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洛县远达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甘洛县岩润村城北加油站斜对面。
经营者:梁强,男,汉族,1985年7月出生,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文,男,该批发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丰明,四川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牟俊康,男,彝族,1974年9月出生,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
上诉人凉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洛县远达建材批发部,原审被告牟俊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5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凉山**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凉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凉山**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00元,减半收取508.50元,由上诉人凉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 涛
审判员 郑 坚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晋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