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388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九龙县人,住四川省九龙县。
被告:凉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健康路一环路A幢2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洛县扶贫开发局,住所地:凉山州甘洛县新市坝镇团结南路393号。
法定代表人:王骁吉,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凉山**建设有限公司、甘洛县扶贫开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蕊
审 判 员 木乃以不
审 判 员 吴 万 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阿里政府
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