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连、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8053号
原告:**连,男,汉族,1968年4月8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0626Q。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职务:经理。
被告:扬州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府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0815241398。
法定代表人:高金朝,职务:经理。
被告:江苏颐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1幢16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O5MA1Y5FT96N。
法定代表人:高金朝,职务:经理。
被告:高金朝,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原告**连诉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华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颐扬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原告**连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连承担。
审判员  陈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