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04民初4323号
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秦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6719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蜀山区信旺华府骏苑**二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458753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交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