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晓东,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7幢22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7月7日以诉讼过程中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傅 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