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210号
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秦集村12组2号,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83667192G。
法定代表人:黄留芳,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安徽润天(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口信旺华府骏苑5栋二单元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458875342。
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蚌埠安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