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28民初2135号
原告:岳西县天峰志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岳西县白帽镇桥梁村前屋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印象西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石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住岳西县iv>
原告岳西县天峰志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天峰志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天峰志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天峰志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2元,减半收取计866元,由原告岳西县天峰志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储铭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