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左六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祺旭,安徽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龙源村新田组20号。
负责人:张文。
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印象西湖花园公建区东组团4-2303。
法定代表人:张文,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晓亮,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安徽省瀚辰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黄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保全费1120,合计2424元,由黄山市黄山区盛坤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昆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