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1民初1926号
原告: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龙口开发区小孙家村南,注册号:370681200014878。
法定代表人:胡立堂,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龙口威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葛祖全,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鲁3111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8499408W。
法定代表人:张礼义,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月娇,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中豪,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葛祖全、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周中豪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78305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5日,被告以淄博利拓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木方、模板买卖协议》,截至2014年8月27日,双方对账,原告共向被告供应货物价值1387305元,被告已付209000元,尚欠1178305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询信息一份,信息显示“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9月18日注销,经本院核实,该“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主体确已注销,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龙口市盛和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克礼
人民陪审员  刘玉昌
人民陪审员  马衍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