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76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111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礼义,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珂谦,经理。
申请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7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账户6016********人民币13710878.7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营业部账户1200********人民币1094627.73元、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新开路支行账户1229********人民币639158.33元、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沽支行账户1235********人民币502593.53元。申请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