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76号
申请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111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8499408W。
法定代表人:张礼义,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朝阳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797254269X。
法定代表人:于珂谦,经理。
申请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鲁0306民初2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宁河区兴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