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初256号
原告:***,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3111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礼义,总经理。
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月湖商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傅光星,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缤纷五洲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侯 娜
审 判 员 盛新国
审 判 员 王化宿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石 晗
书 记 员 马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