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53号 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果里镇官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8058289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南路19号。身份证号码:6101031969********。 被执行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3111号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8499408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3组44号。身份证号码:3703031969********。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五里桥小区13号楼2**301室。身份证号码:3703031966********。 申请人***聚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63号民事裁定,并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