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06民初5486号之一
原告:天津瑞通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纪春里3-2-140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3111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瑞通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瑞通筑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瑞通筑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瑞通筑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瑞通筑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