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0民初424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53418378R),住所地天津市**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赤海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88499408W),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3111号405室。
法定代表人:***。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43049X8),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理人:***。
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淄博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91元,由原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