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1331800010N。
法定代表人:冯全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彭敏虎,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上诉人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0)鄂1181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已与***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欧阳武
审 判 员 朱 卫
审 判 员 郑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欢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