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民终2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31800010N。
法定代表人冯全良,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建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9)鄂1181民初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经手人彭敏虎作为全盛建安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实际施工。彭敏虎因项目人工工资及材料款所需向上诉人借款,上诉人依约定向其指定账户支付了全部借款本金。上诉人与全盛建安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全盛公司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未与他人串通,也无犯罪故意。一审认为彭敏虎与案外人胡怀宇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全盛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诉请的事实及全盛公司提供的材料,因案外人胡怀宇2018年12月4日涉嫌犯罪被麻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不能到庭无法核实。***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嫌刑事犯罪若干为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本案涉及案外人胡怀宇,而胡怀宇于2018年12月4日涉嫌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故对***的起诉,应予驳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子雄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刘 丹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江乐芳
书 记 员 高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