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3838号
原告:***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黄土岗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5596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331800010N。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419********。
原告***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砼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砼建材有限公司回对被告麻城市全盛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3247元,由原告***砼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胡成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