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9004号
原告:安徽昊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向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9593379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彬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西环商贸中心****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591406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审理安徽昊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彬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