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81民初2486-2号
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马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华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宁
书记员 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