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322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2004222305L。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付会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735791114N。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4月24日以与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销对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撤销对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撤回对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高自然执(土)罚字[2019]第900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三项内容即对非法占用的75065平方米土地(农村道路67004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639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356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31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120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80225.00元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梅*
人民陪审员范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