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三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3民初12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三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三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三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苏0303民初12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时查封**名下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世贸广场商业外街6、SOHO3、SOHO4号楼2-1621、1620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465号】;
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徐州三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房屋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465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三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万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房屋的查封【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465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