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322行审41号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高青县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付会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科员。
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自然执(土)罚字[2019]第900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87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高自然执(土)罚字[2019]第900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8年11月起占用木李镇杜某、木李等村集体土地75185平方米(合112.78亩)(农村道路67004平方米,沟渠639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356平方米,耕地120平方米,农村居民点313平方米;74872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某至改造工程,属非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87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75065平方米土地(农村道路67004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639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356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31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120平方米土地(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880225.00元。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既未申请复议,又未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87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7月3日,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2019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7487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以下证据证明高自然执(土)罚字[2019]第9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1、违法线索登记表;2、违法线索核查报告;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5、抄告单及送达回证;6、立案呈批表;7、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9、施工合同协议书;10、中标通知书;11、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2、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高青县县道****某村至改建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淄交规划[2018]13号);1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5、土地登记申请书;16、土地登记审批表;17、违法占地照片;18、现场勘测笔录、勘测定界图;19、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情况鉴定结论和违法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鉴定结论;20、关于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占用木李镇杜集、木李等村土地建设****某至改造工程情况的调查报告;21、违法案件审理记录;22、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报表;2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2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2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据中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送达回证,有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证。
本院认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高自然执(土)罚字[2019]第900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认定和适用程序及法律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所确定的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87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之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7月3日,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淄博万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9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高自然执(土)罚字[2019]第900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和《高青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高办发[2016]65号)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高青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高自然执(土)罚字[2019]第9005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4872平方米土地(不符合规划)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阮立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