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504民初557号
原告: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周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186745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内沈阳路与内蒙古路交口龙谷1号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10411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名称由六安市方圆商砼有限公司变更为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安徽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遂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7元减半收取7103.5元,由原告六安弘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