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速联预制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1民初4761号
原告:安徽速联预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告: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速联预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速联预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安徽速联预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