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2民初461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兴岭村南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01144681(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宝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