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2民初71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郏旺,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十里村九里郏庄**,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3********。
被申请人:***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双墩镇兴岭村南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01144681。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郏旺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皖1622民初71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郏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郏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宝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