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拓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沙头角深盐路南保发大厦第五层H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08263E。
法定代表人刘恩元。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沙吓工业区4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91910Q。
法定代表人胡华卫。
被执行人胡华卫,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胡华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8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1、被执行人偿还款项人民币440966.67元;2、被执行人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1.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8)粤0309执701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股权及车辆,对所冻结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扣,扣得金额为人民币23394.48元。优先偿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1.0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50.00元,余款16823.48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能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院再次审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蒋百友
执行员  唐 强
执行员  曾志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