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3执2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沙头角深盐路南保发大厦第**H1。法定代表人:刘恩元。

委托代理人:王仲彦、何玲玲,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土湖叶屋村上坝金钻精品公馆。法定代表人:刘郁。

关于申请执行人(被上诉人)深圳***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诉人)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160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1、维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2、变更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深圳***能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7月24日权利人深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明被执行人在南粤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向法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称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确定以199332.22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执行账户汇入执行款202222.22元。至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的202222.22元,其中199332.22元予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2890元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本院依法将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2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在南粤银行62000XXX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2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626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2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1101XXX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2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裕冠地产有限公司在南粤银行620001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的冻结。

五、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寒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邵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