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2717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27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银花园支行账户76×××23的存款283613.7元。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科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银花园支行账户76×××23的存款283613.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高龙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