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6民初1271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昌恩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77.1元,财产保全费1938.06元,合共4715.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丰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高龙
书记员 王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