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展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展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鹏安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5943号之四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展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鹏安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325358.73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为此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为1830101000004303720200000272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导致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1325358.73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鹏安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325358.73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宏
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