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3884号
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本院在审理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淑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徐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