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宇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宇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3884号

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明,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本院在审理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淑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徐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