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民终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育昌,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龙煤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云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山东,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洋,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恒昌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2020)新3221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育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9,549.91元,减半收取24,774.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
审 判 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涂 文 晋